民事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起诉简析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徐红展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完整的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原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立法无明文规定,以致审判人员对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认识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错误裁判必须纠正,才能发挥再审的纠错补救功能,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全面的再次审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审判权的职能行为,完全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是国家的意志,而非当事人的意志,故当事人不可通过申请撤诉而终止这种再审程序。如果允许当事人撤诉,必将导致原判决被直接撤销,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行使私权利可能动摇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这远远超出了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相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在宣判前提出,再审中,原审裁判已经生效,原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失去法定时间要件,所以,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无权申请撤回再审之诉。因此主张不予准许。
笔者认为,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起诉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利益,原则上应予准许。理由如下:
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其表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法院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包括撤诉权。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还坚持做出判决,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给法院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更注重效率,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从审判实践来看,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一、二审程序,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这说明,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
当然,法院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如果这几方面有一方面存在的话,应当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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