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应对原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合理分担
作者:漯河中院 李军
最近,在对再审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再审判决对原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需要交案件受理费的有两种情形: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2、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但在再审案件审结后对案件受理费分担却存在不同的理解:1、按照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有的将再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予以相应的分担,有的则一律判决由申请人负担。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受理费有的判令予以退还,有的则判令不予退还;还有的将二审案件受理费判令一并予以退还;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决定改判的案件,对再审案件受理费有的按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给予相应的分担,有的则一律判令由申请人负担;对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则针对原审理由是否成立予以分担。3、对于再审调解、撤诉的案件,有的减半收取,有的则一律判令由申请人负担。针对以上诉讼费分担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笔者建议:
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无论是按照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也无论是改判,还是维持,其再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再审申请人负担。理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32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人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以调解方式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仍应按《办法》第15条规定办理,即减半交纳案件受理。理由:虽然《办法》第32条规定了再审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但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交纳标准)第15条亦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章是对交纳标准作出的规定,第五章是对诉讼费的负担作出的规定。因此,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经审理后决定发回重审的,再审案件受理应费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同时,裁定书应对原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分配,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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