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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日期:2012-07-31 点击:85次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日期:2012-07-17 点击:376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抗诉的,不只向法院提交抗诉书,还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派员出席法庭。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日期:2012-07-17 点击:153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有:(1)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作出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原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3)抗诉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律后果和抗诉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790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律后果和抗诉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这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重要区别之一。因此,只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310次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来源,主要基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有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过了二年申请再审的期间,转而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再审案件审理程序和再审判决、裁定效力
    日期:2012-07-17 点击:255次

    再审案件审理程序和再审判决、裁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法院,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但都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
    日期:2012-07-17 点击:3180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然后结合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例如,甲诉乙返还欠款,乙在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许诺将自己的女儿嫁给甲的儿子为妻,以此偿还甲的债务。

  •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日期:2012-07-17 点击:169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原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答复期限,致使有些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石沉大海,是造成“再审难”的原因之一。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

  •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99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法院可以举行类似于听证的程序,听证程序不是对案件正式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而是证明原判决、裁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的程序。在这个阶段,法院可以向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原判的有关情况。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
    日期:2012-05-19 点击:1845次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再审情形 一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如果一审普通程序没有组成合议庭而采用独任审判,则该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经过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再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果某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出现了陪审员的身影,在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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