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解释】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本条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新增加的条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原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答复期限,致使有些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石沉大海,是造成“再审难”的原因之一。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再审权利,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
关于三个月期间的长短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些同志提出,如果三个月的审查期间是包括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的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间,以及人民法院向原审法院调取卷宗的时间,三个月完成审查是困难的,建议适当增加审查的期限。本条规定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主要考虑,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不宜过长。首先,错误的判决、裁定存续的时间越长,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就越大,法律应当尽可能缩小错误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损害的时间和范围;其次,裁定再审之后,对案件再审还有一个审理期间,即按一审程序再审,还有六个月的审限,按二审程序再审,还有三个月的审限。如果法律设定的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过长,会使错误判决、裁定被纠正的时间过长,这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因此,对再审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除了要审查再审申请书,还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特别要结合原审法院进行审理的案卷进行审查。除了进行书面审查以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查过程中还可以当面询问当事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即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法院都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根据本条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也不一定都由决定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对案件再审。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因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以后,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对该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是该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因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以后,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对该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该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将该再审案件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因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以后,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对该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将该再审案件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是因为:第一,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的对下级法院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本身的人力和物力不足以承担过多的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第二,按照修改后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承担了比修改以前增多的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工作,如果决定再审后,均由这两级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再审,这两级法院将不堪重负。第三,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再审申请的审查权赋予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_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审裁判存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就是认定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因此,即使将再审案件交下一级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般都会纠正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所以,交下一级其他法院再审或者交原审法院再审,原则上不会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损害。第四,符合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精神,避免省会城市和首都面临过多涉诉压力。第五,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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