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再审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要启动再审程序,也有义务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一、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作出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原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3)再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是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是否应当再审,而不是立案再审,这与起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后,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所以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由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不是正式立案审理,所以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是“书面意见”,即表明是否同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态度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答辩状”。第二,由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是法律赋予对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体现,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也可不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法院可以举行类似于听证的程序,听证程序不是对案件正式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而是证明原判决、裁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的程序。在这个阶段,法院可以向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原判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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