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条【再审案件审理程序和再审判决、裁定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释】本条是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和再审判决、裁定效力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再审属于纠错程序,因此再审本身没有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原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而分别适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一审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该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该案的原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再审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即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原审的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第二,最高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并进行提审的,由提审法院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是二审法院,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但都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由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五,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交其他人民法院或者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二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则适用第二审程序,因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肯定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七,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二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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