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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

  • 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日期:2023-01-18 点击:115次

    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综合签约人在签约之时是否具有代表权、合同相对人对签约人的代表权是否进行了谨慎审查等情形进行判断。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并非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研究
    日期:2022-10-16 点击:279次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研究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监督职能,2013年新民诉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此番立法新举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适用时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也需要我们对该项权利作进一步地研究。本文试通过梳理我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发展脉络,分析当前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缺陷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以期能对该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行使略有裨益。

  • 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日期:2022-10-10 点击:293次

    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商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这里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双方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故对于一方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2-05-23 点击:193次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农发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城投公司,其不再是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无权向万事发公司主张贷款本息。农发行已不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不具有胜诉权。在城投公司将债权转让款支付给农发行的情况下,农发行的再审请求如获支持,则其获得双份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且会造成万事发公司负担双份债务。

  • 判决书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应表述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日期:2022-04-26 点击:264次

    判决书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应表述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债权人是否既可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还能主张在抵押权未设立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日期:2022-03-15 点击:200次

    债权人是否既可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还能主张在抵押权未设立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 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合同解除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日期:2022-01-23 点击:160次

    当事人若无特别约定,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合同解除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合同法第97条(现整合为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对于一时性合同而言,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对于继续性合同而言,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

  • 最高债权限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的区分
    日期:2021-11-24 点击:114次

    最高债权限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的区分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人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人仍仅能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 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日期:2021-06-16 点击:149次

    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

  • 当事人提供的“信誉担保”是否应认定为保证担保方式
    日期:2021-04-25 点击:211次

    当事人提供的“信誉担保”是否应认定为保证担保方式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虽因违反《担保法》第八条关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的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其应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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