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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专栏简介

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

  • 关于审理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21 点击:1660次

    关于审理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坚持严格区分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对于遇到的类似案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移送的及时移送,该中止的即行中止,可以分案审理的即分案审理,坚持人民法院与处理经济犯罪的有关机关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办案原则。在责任承担上,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让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人员从经济上占到便宜,避免“打了不罚”或“罚了不打”,以承担民事责任代替承担刑事责任或以承担刑事责任代替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当做法,防止执法上的偏颇与不公。

  •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日期:2015-04-08 点击:1927次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也许可能会因发回导致审期延长从而牺牲个案的诉讼效益,但从整体上来说,有利于保证整个诉讼体系的程序公正。可见发回重审制度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的今天,对一审法官具有程序保障的威慑作用,而对于程序违法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则有被发回重审、剥夺既得利益之虞,从而起到维护程序正义的作用。

  • 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
    日期:2015-02-13 点击:1588次

    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关于在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大陆法系的办法是,允许债权人随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即采此办法。英美法系的办法是,债务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履行。实际上,两种处理问题的办法并无实质的差别。都是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债务人的履行是否在"必要的准备时间"或"合理的时间"之内。

  • 江门市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1028次

    江门市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截止到201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金某投资公司尚欠申请人执行案款16,362,952.00元。林某身为金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持股40%),通过偷梁换柱、做假账、偷逃税款的手法,欲将属于被执行人的房产转移到其绝对控制的金某物业公司(林某持股97.5%),直接导致被执行人金某投资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巨额债权无法实现。 综上,诉争房屋仍属于金某投资公司所有,江门法院应继续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贵院对该案依法再审,纠正错误,判如所请。

  •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
    日期:2014-03-12 点击:453次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债权消灭、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方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而淄博房管局《房屋登记簿》证明,××银行与××房地产公司间的抵押权已于2005年11月2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这表明原有抵押关系已经终止,抵押权已不复存在。××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权登记,且新设抵押权的担保金额、他项权证号、抵押期限等均与原抵押权不同,绝非是对原抵押权的续押。抵押权设立时间应从2005年11月28日起重新起算,但仍晚于租赁关系成立时间。

  • 山东某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461次

    山东某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南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达了(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上海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378次

    上海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电气集团不服上海高院的再审判决,委托我所大要案中心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再审的情形。下达了(20XX)民再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 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321次

    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科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达了(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 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日期:2014-03-12 点击:250次

    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的力量。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再审的情形。下达了(2012)民再申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

  • 湖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诉讼标的1.17亿元
    日期:2014-03-12 点击:349次

    湖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诉讼标的1.17亿元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也确有错误,委托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9日下达了(2012)民申字第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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