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审人民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
上诉状与起诉书虽然同样都是引起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诉讼文书,但两者是不同的。起诉书是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上诉状的提起,固然也是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的,但这是通过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其权利的目的。
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如下各项:
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此项为上诉状中的主要内容。因为,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判,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必须说明是请求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决、裁定。同时必须将理由叙述清楚,是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法律不当,亦或是两者兼有。同时,可以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上诉人要提出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这与起诉不同,起诉可以口头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裁定时,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的,法庭应记人法庭笔录,承认其上诉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诉状的提出,当事人仍应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这样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即使当事人当庭声明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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