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法》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解释】本条是关于受理上诉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直接提交的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发交的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这是原审法院的义务。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关规定,三个要件如有欠缺,人民法院应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予裁定驳回上诉。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交到法院的,该五日从此起算。人民法院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为诉讼权利,如果不愿提出,也是可以的,并不影响将来口头答辩或者以后再提交书面材料。十五日的规定是说,如果被上诉人愿意提出答辩状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十五日内不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就不再等待答辩状提交,而直接将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了。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以后,或者超过提出答辩状期限,被上诉人不交答辩状的,均应连同原审的全部案卷在五日内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材料,便开始了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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