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就调解书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否受理?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金颉
【案情】
2010年被告钟某向原告李某借了10万元钱,因到还款日期未还,原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钟某向李某偿还8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李某不服,于2012年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最终受理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检察机关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出的抗诉,法院应否受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发生在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因此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只要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法院就应无条件的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只能对判决书、裁定书提出抗诉,因此,检察机关对于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就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案件受理是不妥的。原因在于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由此看出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书提起抗诉的权利。而修改之后的新民事诉讼法也仅规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提出抗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4]4号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于检察院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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