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确定开庭及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确定开庭及审理地点的规定。
原则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纠纷也比较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但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双方争执不一,事实不清楚,或者当事人又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则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独任审判员审理。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立即组成合议庭开始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二审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同一审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同。合议庭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组成后,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通知更换;对于上诉书内容欠缺的,通知补正。对于超过法定上诉期而原审人民法院未裁定驳回上诉而直接送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即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当进行第二审程序。
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立即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作调查。其目的是看案情是否清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上诉人的请求及理由是什么。搞清案情是进一步进行其他事项的基础。
二审人民法院在做好准备工作之后,如果决定开庭审理的,则应当确定开庭的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些做法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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