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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诉案进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上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上诉案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上诉案进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处理。

1.判决驳回上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以原判决的正确合法为根据,原判正确合法,上诉理由不成立,即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2.判决改正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这种改判只改变一审人民法院适用实体法上的不正确之处,在适用法律上作出改正,并未变动原判决的有关认定事实部分。所以,这种判决内容与原判决的内容既不是完全不同,也不是完全相同。

3.自行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根本性的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不清楚,适用法律也不会正确。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4.发回重审。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对上诉案件作出判决,而用裁定方式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认定事实不清,是认定案件事实两种不同形式的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是指把案件的事实认定错了,把伪造的或者不真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而认定的事实也是虚假的,因此,作出了责任颠倒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质上也是认定事实错误,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因证据不足,没有把事实调查清楚就作出了判决。

第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例如,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庭答辩而没有通知等。这一规定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作的补充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促进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具有积极意义。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是第二审程序中唯一用裁定方式撤销判决的情况。。但是该裁定只决定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加以确定。因此,该裁定仍是在诉讼程序问题上作的裁定。

由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不是对原判决的简单更正,而是要严格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一遍,并且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人民法院严肃认真对待,保证合法、正确的审判。这对促使原审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有积极意义。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是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而作出的,是诉讼程序上的裁定。此裁定应明确指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但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的内容。

发回重审的,由于原审人民法院仍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所作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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