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撤回原审诉讼案件应否开庭?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罗晔 肖柳群
【案情】
原审原告某农业银行与原审被告马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原审原告某农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原审被告马某借款合同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审原告某农业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公告送达依法判决原审被告马某偿付借款本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审被告马某被他人冒充身份信息与原审原告某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法院经审查,依职权决定再审。在再审期间原审原告某农业银行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关于该案是否应先行开庭全面审查再考虑是否撤诉问题产生争议?
【分歧】
再审期间撤回原审诉讼案件应否开庭?
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期间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诉讼,法院再审期间审查是否准予撤诉的同时要考虑原审生效判决书效力认定的问题,故该案应开庭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自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直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从再审程序的目的来看,本案再审程序是法院发现自己的裁判确有错误而进行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是法院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审判权的职能行为,并非基于当事人意志而提起。再审程序就是要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再审审理后的裁判文书即使是撤诉裁定书也应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回应,确认是否撤销原生效判决。
从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本意来看,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审作出的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依法只是暂时中止,只有经过再审开庭审理才能依法作出新裁判,从而对原裁判进行撤销、改变或维持。因此即使本案原审原告撤回原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原生效裁判文书并不能自动撤销,还是要经过开庭全面审查,法院才能做出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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