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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0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人:原告陈某(笔名:琼瑶)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被告余某(笔名:于正)等五被告败诉,须向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

1.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琼瑶发表长微博,公开举报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她表示将把相关剧本证据交付相关部门核查,并要求停播该剧。对此,于正否认抄袭。5月28日,琼瑶对于正等5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5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12月25日下午,“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2.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4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于正公开向琼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与4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二、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三、被告余某、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365元,由原告负担43365元(已交纳),由被告共同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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