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 >> 案例实录

新三板案例二

日期:2015-09-23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三板案例二

委托人:江苏某工贸公司

项目摘要:

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黄磷贸易为核心,同时利用供应链、资金优势兼营非黄磷化工品贸易。

解决的问题:

在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关联方有四家,其中两家为控股股东旗下的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另两家为控股股东旗下非上市公司,公司与该四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业务性质、销售区域方面重叠,存在同业竞争情况。需解释该同业竞争情况及控股股东是否因旗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而受到证监会、省国资委处罚的问题。

律师工作及成果:

1、控股股东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说明》,就公司申请挂牌事宜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就旗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2、查询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未发现控股股东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记录。

3、省国资委出具《证明》,控股股东不存在因旗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情况而受到省国资委行政处罚的情况。

4、就同业竞争相关事项走访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控股股东未因旗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情况而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5、就同业竞争相关事项走访省证监局,获悉控股股东未因旗下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情况而受到过省证监局的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