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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
湖北某机电制造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在向阳律师的主持下,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补充提交了代理词,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不懈努力,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的规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龟博士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采信了大要案中心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维修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上光蜡和清洗液等商品上,前者的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方式与后者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亦有所不同”,二者“已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消费群体”,且被异议商标被委托人大量使用,已享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认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时本案的引证商标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本案也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因此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83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389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指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山西某建设开发公司与山西某城市商业银行等单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时,采纳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下达了(2012)民申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某洋酒公司诉张某某等六人商标侵权赔偿案胜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等人的获利,故一审法院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在考虑张某某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张某某等人的赔偿金额共计50万元,合理费用中的翻译费、复印费全额支持,律师费支持了75%。诉讼费和保全费也几乎是判由被告全额承担。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实现。
广州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胜诉(指令广东高院再审)由于被申请人某肉菜市场、黄某的违约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另外,某肉菜市场原经营范围就是从事场地出租和铺位分租等商业活动的,并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肉菜市场、黄某等签订的《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共同开发改造某农贸商场为某村某某商业广场,可见,被申请人对市场改造后用来对外出租经营是明知的,如果违约将造成申请人的租金损失也是能预见到的。因此,被申请人不仅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而且应当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也即预期租金利润损失,这并未超过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
曾某与张某等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胜诉(提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接受向某的委托,与张女签订《出让合同》,转让某假日酒店的整体资产,未经A公司和张某的授权,也未取得A公司及张某的追认,该协议应为无效。张某要求确认《出让合同》无效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某联社与某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湖北省高院再审篇)某联社与证券公司原聘用的武证交中心交易员李某签订的三份委托代购证券合同,因某联社不具有武证交中心会员资格,故不属于场内交易行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持证券公司的授权书和(2)号业务专用章,以证券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应认定为代理行为。在李某与某联社签订购券合同前的19天里,某联社先后六次从A公司支取款项200万元,故该社对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非证券公司员工是明知的,与李某签订合同时应当检验证券公司对李某的授权范围及代理权限。
黄梅县某联社与某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李某某持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业务专用章代表证券公司与某联社签订国债回购合同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87】20号,以下称“最高法解答”)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依法维持。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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