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审限的规定。
规定审限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审判不能久拖不决,久拖不决会使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社会安定,也无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第二,案件久拖不决,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进行监督,应当有个审限,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根据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规定了审限。
由于审查实体与审查程序简繁不同,本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而裁定为三十日。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的基础上进行的,大量审查核实和调查取证工作已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和询问当事人后,即可进行判决。相对地讲,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量与第一审相比要少。因此,本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但是,有的上诉案件也可能因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量较大,或者有其他疑难问题,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考虑到案件情况不同,本条规定允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都是关系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能否开始进行的程序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审查程序问题也比较简单,因此本条对审理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期限,仅规定为三十天,并不得延长。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