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撤回上诉的规定。
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可以对此项权利进行处分。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在判决或者裁定宣告之前可以撤回上诉。撤回上诉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仍需经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因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否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有人认为,撤回上诉既然是对权利的处分,而且撤回上诉使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存在违背法律的问题,所以也不用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但实际上,这里也可能存在如下不能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况:(1)经审查,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严重错误,必须予以纠正。(2)上诉人撤回上诉,影响被上诉人的利益。(3)上诉审提起后,原审对方当事人也表示要上诉的。(4)上诉人撤回上诉是由于受被上诉人或者其他人胁迫。
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需要在判决、裁定宣告之前。因为判决、裁定一经人民法院宣告,上诉人便丧失撤诉权。
当事人撤回上诉,就放弃了自己的上诉权利,不得再上诉。这与起诉的撤诉不同,起诉后撤诉的,还可以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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