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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享有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通过实施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和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方式:(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3)对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予以受理和审查;(4)对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口头通知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2)书面通知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3)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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