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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制度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立案是刑事
诉讼的第一个阶段。立案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能否有效地追究犯罪,以及能否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针对立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研究——调查——决定的方法进行,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以及知情人员等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研究,了解案件情况,掌握立案与否的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展开调查工作,最后作出决定。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是:(1)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溯十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其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并向公安机关送达《通知立案书》,同时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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