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根据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所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审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进行审核。
3.批准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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