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职员张女士因生病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张女士在家好好休养1个月,遂向单位请了1个月的病假。病假结束后,张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却发现本应该是自己的工作岗位已经由另一个人经手。张女士便向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公司进行处理。但因为公司一直没有适合张女士的位置空缺出来,公司只得让张女士一直等待,而不给她安排工作。这之后的半年,张女士只能一直在家待着,不能到公司参与工作。张女士认为自己的工作权利得不到保障,便将该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做好工作安排。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公司需支付李女士未上班6个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安排工作。
律师评析
工作职务是劳动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涉及的基本事项,它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紧密相连。所以,单位不能随意免除已经为职工安排好的工作职务。
在上面的案件中,张女士因病请了1个月病假,回来时发现工作职务已被他人接手,之后又在家休息了6个月,这6个月未能去公司参与工作。但张女士之所以这样,原因在于公司,是公司让别人来接替张女士的职位,又不给张女士安排新的工作,导致张女士长达半年无事可做。公司的这一做法侵犯了张女士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若不能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维权指南】
绝大多数的劳动合同不会详细地列举劳动者岗位的详细工作内容。但一旦合同订立,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形成了相互监督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指派工作任务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单位管理失误造成的劳动者空闲,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劳动者报酬。没有工作效益,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所以,劳动者无须自责,更不能因此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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