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7月8日,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招聘新员工韩某后和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韩某担任某公司财务科出纳,月薪4000元。
入职一年后,某公司向韩某发送了“关于变动韩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写明:由于客户部急缺业务员,某公司决定将韩某调往客户部担任业务员,工资调整为月薪2000元,而这并未与韩某协商。收到公司的通知后,韩某不愿意到客户部上班,并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张某理论。张某告诉韩某既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韩某的工作岗位及工资。韩某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韩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违法,那么某公司究竟违法吗?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某公司与员工韩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约定该员工担任公司出纳,月薪4000元。此约定一经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与该员工必须全面履行。如果某公司要变更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与该员工协商一致。然而,某公司未与该员工协商,就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此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了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故变更工作岗位及工资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某公司不经韩某同意就单方变更198第四章劳动纠纷官司及报酬,此做法直接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某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才能变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或者遇到其他不可抗力的阻挠,使得资金周转不灵,因为不得已降低劳动者工资时,应最大限度取得劳动者的理解并承诺危机过后的补偿金额。当双方就此事项自愿、公平地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更改劳动合同的待遇内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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