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刘某招用为公司财务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当天,某公司以为其保管身份证为由,要求刘某上交身份证原件,并答应待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并归还。刘某随后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交给了某公司。
2008年12月5日,刘某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需要用身份证,于是刘某请求某公司将其身份证原件返还,但遭到某公司的拒绝。刘某不服,向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返还被扣押的身份证原件。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除非是公安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如果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被非法扣押,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任何人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我国劳动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某公司强行扣押刘某身份证原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应向刘某返还身份证原件。
【维权指南】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某公司在招聘时扣押了员工的身份证原件。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故劳动争议仲裁会依法裁决某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返还员工的身份证原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199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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