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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7次

    关于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 关于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14次

    关于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规定 两国法院之间互相委托、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制度,学理上也被称为特殊司法协助。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为涉及国家的民事审判制度以及司法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对此都规定了严格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 关于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的裁决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70次

    关于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的裁决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需要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3)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4)在我国与有关国家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基础上,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关于司法协助所适用法律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6次

    关于司法协助所适用法律程序的规定 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定程序,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请求国的请求,适用该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有助于执行司法协助,而且又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被请求国也可以适用请求国的法律程序,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于适用请求国的法律程序限制在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的范围之内,因而也不会同国家主权原则相抵触。

  • 关于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0次

    关于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的规定 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并尊重别国的主权,也为了便于执行对方国家的请求事项,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所使用的文字作出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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