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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解释】本条是关于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的规定。

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用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地址;(2)案件的名称;(3)执行请求所涉及的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住所或者居所及其在诉讼中的身份,法人的名称和地址;(4)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5)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案情摘要;(6)执行请求所需附具的其他材料;(7)请求的内容。

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并尊重别国的主权,也为了便于执行对方国家的请求事项,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所使用的文字作出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双方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允许使用第三国文字文本,则可以采用该第三国文字正式译本。例如,我国同蒙古、波兰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就允许使用第三国文字的译本,即允许缔约双方使用英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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