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司法协助所适用法律程序】
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司法协助所适用法律程序的规定。
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定程序,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请求国的请求,适用该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有助于执行司法协助,而且又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被请求国也可以适用请求国的法律程序,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于适用请求国的法律程序限制在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的范围之内,因而也不会同国家主权原则相抵触。
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这一问题也作了类似规定。例如,中波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被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适用本国法律;被请求机关提供民事司法协助,也可以应请求适用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但以不违背被请求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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