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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对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冲突的基本规则,是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最常用的裁判规则之一。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在“一房多卖”案件中,据以判决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买房人得到争议房屋;二是在企业破产和清产还债案件中,据以判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及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则,即条文“但书”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二是企业破产法关于优先清偿工人工资的规定。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法律素养高的法官仍会将此原则作为法理规则而予以适用,法律素养较低的法官就往往会无所适从或者任意裁判,势必影响裁判的统一和公正。还是在物权法上明文规定为好。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民事权利有多种,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进入他人房子偷东西的,构成盗窃罪;当街抢夺财物的,构成抢夺罪。为什么?因为人家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如合同上的权利,只能受违约责任的保护。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在于受侵害的权利有没有“排他性”?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构成犯罪行为,当然就是“罪”(轻的也要构成侵权责任);侵害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当然就是“非罪”。
应当关注法律本身的公正——以拖欠劳动者工资为例 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者,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其社会地位卑微,所掌握的信息有限,难以与雇主抗衡,当遭遇拖欠工资时,往往不可能及时向雇主主张权利。一些雇主正是利用了劳动者的这种不利地位,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发生劳动者为讨要工资而付出生命代价的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公愤。以致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责令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手段限期"清欠"。
我为什么不赞成规定“居住权”?居住权的创设,是江平教授的建议并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在2001年5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上,江平教授说:“我以前提过居住权,现在设想一下,我的保姆,我让她永久居住,而不给予所有权。有什么办法?”李凡法官说:“现在的做法是给继承人的所有权设定一个负担”。王利明教授说:“德国法的居住权,就是这样,保障父母永久居住”。李凡法官说:“婚姻法上有规定,离婚后,给一方居住权”。
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的概念性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完善消费者法的建议 消费者保护虽然是消费者政策的主要内容,但消费者政策不等于消费者保护政策。消费者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通过改善消费环境和开发消费教育,以引导消费、促进消费、扩大消费的政策。即使对于消费者保护政策,也不能绝对化地理解为只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同时,也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当然会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但只是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靠损害消费者利益获得的非法利益,即使对于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时也应当注意分寸。
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 关于制定合同法的第一个争论点是合同法所应体现的时代性,亦即我们现在制定合同法是应着眼于调整中国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济生活,或是应着眼于调整二十一世纪中国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的经济生活。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引导性,在立法时应有预见性。中国目前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问题是过渡性的、暂时性的,不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因此制定合同法时虽然对转轨过程中的问题不能完全无视,但不应以此为着眼点,并且对那些暂时性的、非常态的关系和现象不应迁就,更应避免因法律规定而使暂时性的、非常态的关系和现象合法化、固定化。
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 统一合同法,反映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要求,结束了三法并立的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三个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的,分别规范不同的合同关系,相互间缺乏协调一致。关于合同概念,两个法律使用经济合同概念,而技术合同法却没有使用经济合同概念,照理它应当叫技术经济合同法,这是概念不一致;关于违约责任,经济合同法采过错责任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这是责任原则不一致;关于合同主体,经济合同法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外国的个人,技术合同法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这是主体不一致
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因此,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这与拍卖法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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