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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公开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案件12种;(2)渎职犯罪案件34种;(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种;(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这对检察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内部各部门职责权限的科学划分,既包括内部各机构的设置和名称,也包括各部门权限的配置。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差异较大,以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为主要任务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通常较为简单,不过各国检察机关一般都设有内部领导决策机构、检察业务机构和检察管理机构三大类内部机构。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它以前苏联的模式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而创立,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人民检察制度。
司法建议制度 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向某个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按照格式要求制作《司法建议书》,由所在庭的庭长、副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发。司法建议书除送达被建议单位外,必要时还可以报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审判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审判公开制度 审判公开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范司法腐败的发生;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度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该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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