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该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亦存在“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例外情况。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即它的一审判决、裁定,同时也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存在对它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问题,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其次,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亦实行“一审终审”。这些案件一般无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只需对事实作出认定,而且有的时间性较强,需及时作出判决,故而实行一审终审。再次,判处死刑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其判决、裁定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第三审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其判决、裁定才能交付执行。因此,判处死刑的案件实际上是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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