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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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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08-05 点击:117次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的国家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日期:2012-08-05 点击:65次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如果中国的刑事法律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日期:2012-08-05 点击:66次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中国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的案件;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某些诉讼活动如查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收集证据等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而中国的司法机关又不能直接到国外去行使职权,故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等规定,请求外国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日期:2012-08-05 点击:107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论是立案阶段,还是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都必须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切的出生时间,因为年龄因素很可能决定着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高检规定》第9条明确要求,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必须首先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并且具体到“日”。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所要求和决定的。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日期:2012-08-05 点击:234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是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则。分案处理,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分案处理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如果与成年人共同关押、审理、服刑,可能不仅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和挽救,还可能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响,甚至更严重的“污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08-05 点击:83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 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98次

    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普通程序中的许多程序予以简化,唯独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未予简化。

  •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59次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日期:2012-08-05 点击:135次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日期:2012-08-05 点击:71次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比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理期限等。这些简化都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并不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任意决定的。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规定,也应适用于自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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