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简言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涉外刑事诉讼与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又称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不同。根据有关规定,涉外案件是指以下两类案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7条至第10条规定情形的中国公民犯罪或者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或者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这两种情况。涉外刑事诉讼包括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但又不仅指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但由于案发时或案发后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些案件的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在国外进行。例如,目击案件发生的证人是外国人或虽是中国人,但诉讼时已身在国外;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国外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这类案件数量会逐年增多。这些案件,在诉讼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不同于其他非涉外案件,可能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调查,或者需要向外国申请引渡犯罪分子等。从这方面讲,这些案件的刑事诉讼与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有共同的地方,故应一并予以研究。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等同于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不全面的。
涉外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涉外因素,因而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采取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例如,在调查取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等方面,都要采取与非涉外刑事诉讼所不同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由于涉外刑事诉讼是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者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以,只有以下几种案件才可能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故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也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犯罪行为没有危害中国国家、组织和公民的利益,但犯罪地点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这种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外国人,其侵害行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只有那些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才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缔结和参加了不少国际条约。例如,1980年10月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1982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公约》;1989年10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条约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行为。根据这些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地也不在中国境内,但因为犯罪行为是针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实施的,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中国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的案件;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某些诉讼活动如查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收集证据等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而中国的司法机关又不能直接到国外去行使职权,故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等规定,请求外国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承办这类案件的主体是外国司法机关,中国的司法机关只是在为其查缉罪犯或调查取证方面给予协助。提供协助的方式、步骤也要按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三、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即使中国司法机关接受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协助他们调查取证、查缉罪犯,也应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中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极不完备的。中国1979年颁布、1997年修改并实施的刑法和1979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只有7个条文涉及涉外刑事诉讼问题。 这些条文只是对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这种状况与中国不断深入进行的改革开放形势和涉外刑事诉讼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极不适应,国家很有必要加强涉外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发的部门行政规章。这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行政规章目前约有20多种,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系统规定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外,其他均是对个别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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