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
1.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提高审判效率。刑事案件千差万别,繁简不一。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方和辩护方并无争议的刑事案件,不必要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因为此时繁琐的诉讼程序并无实际意义。
2.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以简易程序处理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免除讼累,加快办案进度,节约诉讼成本。简易程序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也能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之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相对复杂、重大。
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情简单、影响较小、处罚较轻的刑事案件。只有这些案件才具有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划归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比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理期限等。这些简化都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并不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任意决定的。
4.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规定,也应适用于自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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