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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 法律制度存在缺损。一方面我国的诉讼费制度存在缺陷。西方国家的诉讼费体制要求败诉方必须承担包括胜诉方诉讼成本在内的所有费用,一方当事人在败诉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负担。而我国所制定的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只规定部分的案件收取少量的诉讼费,因此恶意诉讼者就算败诉,其承担的经济风险也不会很大,这导致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所面临的经济风险往往小于其所追求的不当利益。
司法实践中如何遏制恶意诉讼 在民事诉讼程序内,针对恶意诉讼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诉讼程序机制。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实事求是地讲,虽然目前恶意诉讼的泛滥与部分法官的素质不高不无关系,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状况完全归咎于审判人员能力欠缺,而关键原因是缺少识别和审查恶意诉讼程序的机制。
恶意诉讼及恶意诉讼的表现形态 恶意诉讼是一种滥用诉权的特殊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恶意诉讼并非直接向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法院行使裁判权的合法行为来达到其侵权目的,属于间接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态也是多种多样,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原被告串通型。这类恶意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故意伪造债权债务,通过诉讼途径侵犯案外人或者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受让方取得转让的股权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合同生效即告成为公司股东,这也属于约定取得的一种表现情形转让合同生效意味着原股东退出了公司,新股东加入了公司。第二种情况,变更取得。新股东不但要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关键是要依照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取得股东资格。
北京律师网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均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认为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当自知道自己的债权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并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此依计算诉讼时效自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日起最长20年之内主张权利。
民商事审判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呢 要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敢于面对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报道,将案件审理全过程置于舆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公开审理,可以将那些典型案例宣传出去,既扩大了案件审理的社会影响,又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同时,审理案件不应仅为了制造声势,还应注重经济效益,为各方当事人着想,应当尽可能用短的时间将案件审结,及时为受损的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恢复已遭破坏的经济秩序,尽快把当事人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为他们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一)《解释》25条仅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才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即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起诉,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而工期和材料应分情况对待。工期和材料问题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也可起诉追偿;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追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 施工行为地不一定在建筑物所在地,应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施工行为是一个过程,包括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设计、采购均可能不在建筑物所在地,再如承包人垫资施工,垫资来源很可能是承包人所在地的银行,也可能与建筑物所在地不一致。(注:施工合同不属于不动产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发包人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施工人履行的主要义务已为发包人所接受,视为合同成立。故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因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包含在工程款中,发包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只是发包人仅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四) 《解释》本身并不是讨论黑白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而是区别划定了存在黑白合同情况下的结算依据。而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或合同上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而依中标合同备案的白合同,正是保护了依法中标,承包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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