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践踏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其情节严重的应被视为犯罪。应当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恶意诉讼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功能,以遏制日益猖獗的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概念的使用,学界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民事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简单地说,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基于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此种观点下,恶意诉讼包括的情形非常广泛,实际上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仅指“原告或者原、被告串通,合谋编制虚假证据,以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将国有、集体或者第三者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诉讼”。实际上,狭义上的恶意诉讼是一种虚假诉讼,即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缺乏实体权利而提起民事诉讼,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自己的利益不当增加为目的。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恶意诉讼。
从本质而言,恶意诉讼是一种滥用诉权的特殊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恶意诉讼并非直接向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法院行使裁判权的合法行为来达到其侵权目的,属于间接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态也是多种多样,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原被告串通型。这类恶意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故意伪造债权债务,通过诉讼途径侵犯案外人或者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原被告一般均为亲戚熟人关系,双方冲突或争议不大,主动要求以调解方式尽快结案,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如:王某系一服装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臂缺失,而在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期间,原告张某拿着一张数额40万元的借条起诉了该服装公司,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仅用了10天时间就结案,服装公司用其仅有的全套机器设备抵顶了张某的欠款。王某经过劳动仲裁向法院执行时,才发现服装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后经调查,发现张某是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某的姐夫,该案系典型的恶意诉讼。二是原告恶意型。这类案件是指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真实的债权凭证,或者受他人指使,以原告身份起诉,通过法院裁判,获得不正当利益。其特点是:原告一般不出庭,聘请律师全权代理诉讼,被告与原告无法当庭对质;作为起诉证据的债权凭证没有注明债权人或存在其他瑕疵,导致原告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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