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名家论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

日期:2012-08-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21、依《解释》26条,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若发包人无过错,实际施工人超越一个甚至几个层次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造成发包人讼累及形象受损的,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谁承担责任?

答:发包人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施工人履行的主要义务已为发包人所接受,视为合同成立。故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因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包含在工程款中,发包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只是发包人仅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拖欠工程价款,则因实际施工人起诉、采取财产保全等致使其受损的,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滥用诉权的赔偿责任。(多数情况下,工程款是否已完全支付,承发包方是否有争议的,需要证据证明)

22、甲乙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无进京投标资质,在进行一个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协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一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任何费用。(1)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结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若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3)施工期间,乙方已取得在京投标资质,结论又如何?

答:是违法分包,协议无效;不合法;在京投标资质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性限制措施,不能等同于施工企业资质,若乙方原无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资质,可依《解释》5条,认定合同有效。

23、《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但第5条却只认可了第二种情形,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形时,怎么处理呢?

答:《解释》第5条,也可适用于第1条第1款情形。

24、北京一家无法定资质的A公司借用一有资质的江苏B公司,承建了一个在天津的工程,约定A 向B缴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余额归A公司。现工程已验收合格,但B扣留了大部分已结算的工程款,A多次要求结算,B公司以双方借用资金违法为由不结算。(1)此案天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A要求B支付百分之五以外的工程款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应注意哪些问题?(3)A算不算适格的实际施工人?

答:天津法院有管辖权,施工行为地在天津。借用资质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故A不能要求享有利润,而利润是多少,要查定额标准,且B公司的管理费不应计取,至于在A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要结合A公司的实际资质等级提取,不能享有全部的管理费,给不给,给多少,均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定;要注意:借用资质是无效行为,属于可以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的情形。A公司实质是就是转包前提下的实际施工人。

25、在拖欠工程款这诉中,发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减少支付价款的,是通过提起反诉还是通过本诉抗辩主张?发包人在依《解释》11条主张减少价款时,举证责任承担重点是什么?在工程竣工情况下,怎么证明承包人有质量缺陷且不合合同约定?

答:反诉,若超过反诉时效,也可另案起诉,并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但承包人已将质量缺陷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的除外。有质量缺陷是否应减付工程款,由法官自由裁量,发包人举证时,若有合同约定,只要证明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即可,或无合同约定,只能通过质量缺陷责任鉴定(包括缺陷整改需要的费用)来证明,否则法院以裁定如何减付具体款项。一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就表明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已符合合同约定,否则不会通过验收,如果确实要证明,发包人先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评估,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缺陷,鉴定报告就是证据。

26、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答:甩项(也称部分交工)是部分通过验收先行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部分工程甩下,等符合条件再验收。故先通过验收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以双方(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甩项竣工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以甩项工程另行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确定。

27、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还是实际竣工日?

答:均不是。应以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算。如示范文本第33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第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计算。

28、施工合同被发包人终止后(过错不确定)承包人可否申请所有的工程欠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承包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质保金又如何?工期如何计算?分包人有无优先权?

答:有权申请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因为原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已因合同终止变成了已到期债务。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已完工程合格的,质保金应返还。至于工期,若合同中有形象阶段节点工期,若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有逾期责任,若没有,则只能结合双方过错大小综合考虑。若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三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分包合同是总包与分包两方签订的,因分包人不是承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法》286条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权权。

29、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不属于。

30、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约对该房屋装修改造,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消失。则装修公司可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解释》26条执行?或者有无其它处理思路?

答:若产权人同意装修合同,则装修人可直接起诉产权人,即产权人是真正的发包人;若产权人不知或不同意装修合同,则装修人不能起诉产权人(合同相对性)。若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归属未作约定,则装修公司可以物权对价原理向产权人主张权利;若产权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作为损失赔偿的话(很多该类合同中作此约定),则装修公司难以向产权人主张权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