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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律专门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允许司法机关根据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人的申请,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对这两种诉讼合并审理,同时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避免裁判上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由于这种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带有附带解决的性质,所以称之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法官行使释明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 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该休庭合议,以体现合议的严肃性。经过合议认为,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一致的,合议庭可以继续开庭,这时就不用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认定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那么合议庭就应当在继续开庭后告知当事人。
法官应否行使及如何行使释明权的问题 释明权的行使依据在于适当和公正裁判的需要。这是因为,在当事人主义制度下,查明案件事实必须的诉讼资料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能。但是由于当事人为能力或条件所限,无法提出或说明自己的主张时,将可能导致裁判的不公。这种结果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相悖,也无法实现公正、公平审判的目标。因此,在强调法院的释明权的同时,也应强调释明含有义务要求的一面。
作为合同义务的债务移转的构成要件案例评析 合同义务移转有两种情况,一为合同义务的全部移转,这种情况下新债务人完全取代旧债务人,新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部分移转,即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移转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并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第四,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鉴定申请期限已过,若确实需要鉴定如何处理 证据规则规定申请鉴定要在举证时限内提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鉴定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申请鉴定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申请提出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时限内,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其实这时早已过了举证时限,所以再强调举证时限的意义就没有了。
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交的答辩状应否接收并向原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被告进行答辩的期限也只是提出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未认定不提交答辩状便导致自己民事权利的丧失。只要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有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均应当照实接收并送达副本给原告。其实这样做不但是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保障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最终裁决。
原告针对被告开庭审理时的答辩内容补充提供证据,而被告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如何处理 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出现,只要被告的答辩足以引起原告需要继续举证证明的,法庭即应当限定新的举证期限由原告继续举证,或者给予双方证明自己诉讼理由和主张的新的期限,从证据的角度或者从法律与法理的角度进一步阐释自己主张的期限。被告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对原告所举证据不予质证,显然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诉讼权利,需要在实践中引起重视。
在当事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不予质证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应当视为新证据的范畴,而新证据指的是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不能举出的证据和没有发现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在举证时限内确对该关键证据不能举出的,法庭即应当认定该证据属于新证据的范畴。
法院如何能够确认该类文书来源的客观真实性 尽管自然人被告没有亲自到庭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当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至于说其答辩意见和书面委托是否真实可靠,一是要考察该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是否能够按照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尽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是否能够根据原告的起诉以及证据提交相应的抗辩和有针对性的证据,在诉讼中,是否为被告方着想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在“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如果国外仲裁机构所在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如果国外仲裁机构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同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如果国外仲裁机构所在国既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又与我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则应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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