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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能够确认该类文书来源的客观真实性

日期:2012-07-2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系自然人且没有亲自到庭,只向法院邮寄书面答辩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亲友参加诉讼。此种情形下,法院如何能够确认该类文书来源的客观真实性?

尽管自然人被告没有亲自到庭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当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至于说其答辩意见和书面委托是否真实可靠,一是要考察该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是否能够按照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尽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是否能够根据原告的起诉以及证据提交相应的抗辩和有针对性的证据,在诉讼中,是否为被告方着想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如果被告的代理人对被告的权利轻易放弃,对于有道理的主张不提或者轻描淡写,有可能进一步举证的却放弃举证权利,法庭应当通过被告所在地的法律组织或者行政基层组织对被告进行询问,以考量其漠视自己的民事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的真实性如何,不宜仅凭庭审中的记录作出判决。

对于当前学者们正在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关于如何引进答辩失权制度的可行性研讨中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就中国的现状而言不能认为被告未作答辩或者答辩超过了法定15日期限,或者被告的答辩缺乏针对性,便认为被告失去了进行抗辩的权利,法庭可依此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这种观点对于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很健全的社会有其存在的可行性,但对于我们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尚不够发达,整体水平还不高的社会发展阶段里不宜引进还存在着较大争议的法律制度。

在不少地方已经提出老百姓打官司很难。主要表现在立案环节很麻烦,例如:1,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递交起诉状;2,案件转移没有时间界限,一审结案后多长时间移送到二审法院没有硬性指标,是否可以在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即应向上级法院移送卷宗?3,有的拿着身份证来立案都不行,要当事人办理公证;4,有的正赶上管该片的法官不在,非要等该法官回来才能立案,当事人或者律师从很远赶来,花费几个小时,而只以法官不在立不了案,实际是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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