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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出现过许多帮助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或“刀笔先生”。虽然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但他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为佛家用词,指的是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的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一词译自英文lawyer,其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清末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应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并由国家授予律师资格,准予开业,为诉讼或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第二,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第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它们都不是自古就有的,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之处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并不是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已有6000余年,但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律师的出现仅有2000余年的历史。律师制度产生以后,不断发展,已成为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主与法制,促进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我国的律师制度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我国的律师制度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的律师制度确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纪律以及法律责任。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律师制度的规定,就能够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律师队伍,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严守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准则,从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规范和调整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既有律师法,又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还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因此,对我国的律师法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仅仅是一部单独的律师法。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管理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建立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确保律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它由刚开始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再到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律师行政管理

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就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地区、省辖市设司法局(处),县、县级市、市辖区设司法局。其中,司法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国的律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对律师工作实行间接管理。省、地、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对律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司法部设律师公证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公证管理处;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公证管理科。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人,授予律师资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对律师进行执业注册;

2.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的变更或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3.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4.接受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

5.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制定各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8.加强律师宣传工作、改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

9.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违法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律师行业管理

在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按照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根据1999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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