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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日期:2013-06-19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42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合同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例如,一位消费者在家具店选好了一套家具,与店家谈好了价格,家具店送货上门,消费者货到付款,双方完成了交易。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法律上,消费者与家具店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合同法》制定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类是各省、区、直辖市制定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另一类是普通百姓拟定的买卖合同文本。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三部分组成,即必备条款、选择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必备条款是买卖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内容;选择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时可选择使用的内容,如担保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为特殊要求设定的。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订立合同,也无论合同当事人采用哪类合同文本,订立合同时都要规范地书写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如消费者购买家具,就应要求店家在发票上完整填写购买人的姓名,以备家具需要维修时作为凭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明确,法律上叫作合同主体瑕疵,合同就难以履行,而且容易发生纠纷。

例如,2006年8月,朱某与某建筑公司达成买卖榆木顶柱的口头协议,双方谈好每根价格20元。朱某供给榆木顶柱1500根,总价款3万元,建筑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张某收货后出具了欠款条。朱某于2007年2月提出结账时,建筑公司称:每次货到后就让张某拉走了;张某是临时工,购买榆木顶柱是其个人行为,公司不负有还款义务。朱某在索款无望的情况下,遂于2008年5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榆木顶柱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收货后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被告所称收货后写欠条的张某是在其工地工作的临时工、其行为与公司无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朱某榆木顶柱款3万元。

本案中,尽管卖方以送货的形式交付了货物,单方履行了合同,但由于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造成合同存在一个严重漏洞,即不能在合同中表明买方的名称,从而给对方否认其为合同当事人和拒付货款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隙,加之合同的履行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使卖方承担了较多风险。因此,买卖合同除即时结清的以外,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不能即时结清的买卖关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买卖合同对合同主体的约定存在漏洞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补救:

(1)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进行签字确定或者由双方补盖公章,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这样可以确定“债主”是谁,避免货款“打水漂”。

(2)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字据和凭证。如能够证明出卖人(供货人)或买受人(欠款人)有关情况的发货单、购货发票、结账单等票据。当对方赖账时可以作为证据,从而将交易风险降低。

(3)对有关能够证明对方单位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信件和证照复印件等材料妥善保存。发生合同纠纷时,这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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