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有一个儿子在外地工作,每月都会按时给他汇800元生活费,高某在村委旁经营小卖店,日常为村民代收信件、汇票和包裹等,经常由其转交汇款单。某月,儿子称寄了两张汇票,一张是800元,一张是1000元,但是王伯只收到儿子800元的汇款。刚开始以为因为什么原因给耽搁了,等了几天还是没有结果,王伯迅速到邮局查询得知这张汇票已经在高某处丢失,并且早已经被他人冒领走了。王伯认为证件什么的都在自己的手里,但是邮局依然发生冒领事件,这是邮局和高某的责任,遂要求邮局和高某进行赔偿。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汇款有时候并不能正常到达应该到达的人手中,这样就会发生汇款冒领事件。汇款冒领后,应该如何维权才能最大程度地挽回自己的损失和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据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邮政局收到王伯的汇票后应送达王伯却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该局的代办员又不是王伯的委托人的高某。在支取款项时,没有对来人的身份认真审核并让领款人签名,导致王伯的汇款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高某明知自己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王伯的委托人,却收领王伯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王伯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所以,邮政局和高某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对造成王伯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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