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9月,阎妍的孩子考上大学,需要学费5000元。阎妍手上没有这么多现金,但是她有个6万元七年定期的存折,还有一个月就到期。若现在取款只能按活期存款计取利息,这样太不划算了。于是阎妍与同事张新商议,想先从张新处借5000元交学费,两个月后还本付息,两人商议以阎妍的那张6万元存折作为质押。张新同意,阎妍便将存折交给了张新,张新支付给阎妍5000元现金。
2007年10月,阎妍的定期存款到期,张新找到阎妍,要求阎妍把钱取出来偿还自己的借款。阎妍以借款时约定两个月后还款,现还款日期未到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作为质押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新可以要求阎妍提前还款,但是阎妍可以拒绝,但须将存款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权利质押中,如果权利兑现的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兑现或者提存,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本案中,阎妍虽然能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归还张新的借款,但是,阎妍必须提取存款单上的存款,将能够满足张新借款的数额予以提存,以保证日后能够还款。
【律师解析】
生活中,当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时,可以在约定还款期之前提出还款要求。但是,因为未到还款期限,债务人有拒绝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可以对自己现有的资金做个公证,以确保自己是有还款能力的。如果债权人执意要求立即归还欠款,债务人又不同意归还的,可以采取上述合法手段解决纠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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