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段某失业在家后打算开一家饭馆,于是向毕某借款3万元。应毕某的要求,段某给毕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毕某借给段某人民币3万元,用于经营饭馆生意,借款期限为两年。但是由于遇到经济危机,食品价格上涨,加上段某缺少饭店管理经验,在2009年9月,段某不得已放弃饭馆的经营,将饭店转手,准备南下做服装生意。毕某担心段某去南方后不便联系,自己的借款无处追讨,于是就想让段某提前偿还经营饭馆的借款。段某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还款。毕某不得已,只好将段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案情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借款目的使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段某出具给毕某的借条实际上就是他与毕某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借款用于经营饭馆的生意。现在段某卖掉饭馆,准备去南方做服装生意,显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这笔借款,已经危及毕某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即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因此,毕某可以依法提前收回这笔借款。
【律师解析】
在没有意外情况发生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但是,一旦在借款合同上注明借款原由和用途,债权人就对此款项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私自更改借款用途或者有携款潜逃的迹象,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强行收回借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