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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之父母代写欠条子女是否应承担债务

日期:2012-12-29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钱某是2009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在市郊租房以方便上班,租期为一年。由于钱某总是对工作不满意,频繁地更换工作,加上经济来源有限,交不起房租,累计拖欠房东房租金3000余元。2010年2月,钱某的父母来看望钱某,了解到钱某的现状后,遂以钱某父亲的名义出具了欠条,承诺欠款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归还,逾期按3%交纳滞纳金,钱某对出具的欠条未作任何表示。后来,拖欠的房租只结清了一部分,剩下的一部分迟迟未能偿还。房东找到钱某,要求还款。钱某说自己没钱,而且欠条也不是自己出具的,房东应该找其父母要求还款而不是找自己。房东觉得此说法很没道理.协商未果之后,就将钱某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在此案中,应当认定欠条有效,钱某应当按照欠条上所约定的时间承担归还房租的责任。钱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是指本无代理权,但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表面上足以令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可以因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等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行为而成为有权代理,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钱某与其父亲的密切关系,并代为出具欠条的行为,作为第三人的房东有理由相信钱某的父亲具有代理权,而且钱某知道以后,也未作明确否认,应视为已同意,即授予了钱某父母代理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欠条对钱某具有约束力,钱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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