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可以对股东查询公司文件材料等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对股东的查询权利造成实质性剥夺。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民终403号
【争议点】
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与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武汉海事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华益公司与长益公司就长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查阅账簿资料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分析,华益公司所谓的“前置程序”和“公司自治”是要求长益公司查询会计账簿以书面申请为前提,并取得董事会的批准。然而,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长益公司曾多次致函华益公司,要求查询公司账目,华益公司均以其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
款规定为由未予安排。华益公司章程第11.08款则规定:“经合作公司董事会同意,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审查合作公司账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华益公司董事会成员分别由武汉路桥公司和长益公司两方委派,在各方因汉施公路收费站被撤销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要求长益公司取得董事会同意方能查询华益公司会计账簿,无异于实质性剥夺了长益公司作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华益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长益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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