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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案例

  •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并取得抵押权,抵押担保范围如何认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0次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并取得抵押权,抵押担保范围如何认定黄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履行了保险金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主张黄某支付理赔款及违约金。保险公司代偿的本息金额亦是基于还款情况计算而来,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保险公司要求黄某支付代偿金额4820976.6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保费、律师费、抵押权的主张,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标准,保险公司自愿降低至按年利率24%进行主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

  • 保证保险合同能否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管辖
    日期:2023-11-17 点击:0次

    保证保险合同能否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管辖保证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保险合同纠纷定管辖法院,还是依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贷款人(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词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3-11-16 点击:0次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词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乙公司等签订的《共保协议书》《四方协议》以及涉案的责任保险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协议,乙公司作为出单方对三方共保的责任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审理中,甲公司明确本案请求权基础是乙公司在责任保险事故对外理赔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致甲公司两次赔偿保险金,有重大过失。

  •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治疗方式进行限制的条款有效吗?
    日期:2023-11-01 点击:8次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治疗方式进行限制的条款有效吗?重大疾病保险的功能在于向不幸罹患特定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其治疗疾病、恢复生活提供一定保障。重大疾病的定义,应指对疾病症状及特征的客观描述,而非对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合同中,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具有合理性,应属无效。

  • 邵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22次

    邵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系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发展,机动车已逐步成为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随之而来的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保险合同对消费者而言是相对较复杂的金融产品,为此我国法律对明显占有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即在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免除自身义务的时候,必须予以明确的提示说明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该项约定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 私家车跑网约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日期:2023-09-19 点击:19次

    私家车跑网约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未交付格式条款时保险责任的认定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日期:2023-09-18 点击:21次

    未交付格式条款时保险责任的认定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格式条款中约定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担合同责任与收取相应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的基础,该基础不能由于保险人未向对方交付格式条款而被动摇,即不应以未交付格式条款为由而否定格式条款对保险责任的约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当合同条款具有合理性不相上下的两种以上的解释时,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日期:2023-08-17 点击:34次

    某保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利益,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国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承受着市场、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风险,购买保险减少部分经营损失风险,成为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请,维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
    日期:2023-08-17 点击:35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与被保险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未被列为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当可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虽同时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对该承运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但并不由此免除承运人作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3-08-10 点击:39次

    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公司的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究竟谁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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