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居住的小区发生了火灾。在大火已烧到他家的危急情况之下,冯某将室内的古董花瓶抢出,而其他财产则全部烧毁,损失达50万余元。此前,冯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选择投保时恰恰只选择了祖传的古董花瓶,保额为100万元。当冯某拿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冯某祖传的花瓶未受损,而其他受损的财产没有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种说法正确吗?
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所以,施救费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在事故发生,而且保险公司对这次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是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那就属于施救费用,这个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施救费用的理赔标准是:在损失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也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财产的最高赔偿金额以外另算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广泛运用于财产保险中,比如汽车保险中,如车辆起火,那么车主为采取灭火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就属于施救费用,发生事故后由于不能启动汽车而花费的拖车费用等都属于施救费用。个别保险公司凭借老百姓对保险理赔的陌生,不赔施救费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假设火灾发生后,冯某没有抢救古董花瓶而是抢救其他财产,那么他自己的损失将会减少,可是已投保的古董花瓶极有可能会遭焚毁。冯某冒险救出保险财产,应视为为抢救保险财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该施救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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