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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要旨汇编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进行擅自处理,特别是在对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如出卖时,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审理重婚犯罪时不应宣告婚姻无效刑事自诉案件仍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判决中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项缺少法律依据。重婚刑事判决只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及判处刑罚的问题,虽然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作出此类判项。
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彩礼及“三金”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郝某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撕扯,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刑法未对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障被害人人身权利,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准确界定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范围。除了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的人,也应纳入虐待罪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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