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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案例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日期:2024-04-22 点击:22次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郝某同意离婚,结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撕扯,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 “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
    日期:2024-04-13 点击:35次

    “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刑法未对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障被害人人身权利,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准确界定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范围。除了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的人,也应纳入虐待罪的规制范围。

  •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日期:2024-03-24 点击:36次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 反家暴刻不容缓 法院首发强制心理干预人保令
    日期:2024-01-16 点击:24次

    反家暴刻不容缓 法院首发强制心理干预人保令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被撤销
    日期:2024-01-16 点击:35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被撤销立法将婚前婚姻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固化为法定义务,是对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如何保证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法律补位,尊重和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加重有重大疾病婚姻当事人自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因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有助于防范骗婚风险,以法律兜底保障优生优育,从而为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础,其意义自不待言。

  •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
    日期:2024-01-04 点击:37次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给付高价彩礼 悔婚可酌情返还
    日期:2024-01-04 点击:52次

    给付高价彩礼 悔婚可酌情返还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向蒋某给付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宋某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其向蒋某主张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等因素,遂判决:蒋某返还宋某足金手镯等物品折价款38188元、返还礼金7.2万元。

  • 产权未转移登记的离婚析产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日期:2023-12-31 点击:30次

    产权未转移登记的离婚析产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案由,是民事执行阶段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

  • 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日期:2023-12-28 点击:27次

    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 老人痛失独子,能否对孙子女行使“隔代探望权”?
    日期:2023-12-26 点击:33次

    老人痛失独子,能否对孙子女行使“隔代探望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是司法实践中,老人失独后,能否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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